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
2、文书资料齐备并合格。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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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
船舶检验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海事部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3
船舶国籍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海事部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制证
5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秀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310-->
-->
1个工作日
符合配员标准,材料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310-->
1个工作日
符合配员标准,材料齐全
1,是否同意配员;2,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说明理由;3,将申请材料提交审批人。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段禄亮
1个工作日
1,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同意发证;2,其他处理意见;3,将申请材料返回初审人。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秀其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许可的制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秀其
-->
1个工作日
1,准予许可的发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市地方海事局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地方海事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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