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榆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二、榆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设定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三、榆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办理地点时间
榆林市市民大厦(榆林市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口)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夏季: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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