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什么
时间:2023-05-06 19:11:34 4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一般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什么

一般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但是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二、无效保险合同如何赔偿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在保险合同无效,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首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投保人(受益人)返还给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保险合同是否允许转让

保险合同允许转让。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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