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唯有原始凭证方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诸多原因,如原件遗失、难以获取等情况,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交原件作为证据。
在此情况下,相关法规允许当事人提供复制品、图片、副本以及部分复制件以弥补原件之不足。
因此,若欠条原始凭证已遭损毁或流失,当事人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欠条的复印件、图片乃至副本作为诉讼依据。
而针对涉及外文的欠条文件,法规亦要求其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文,便于司法鉴定及解读。
在庭审环节,法院会对所有呈堂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据其可信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采纳的判断,进而以此为基础做出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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