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商标法》明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并明确要求所有成员国对其进行保护,但并未明确规定应采用何种形式对其进行保护。世界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形式有商标法、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商标法》修订前,人们对商标法的保护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商标法的保护。有些人主张通过特别法强制登记。《商标法》的修改对这一争议作出了结论。首先,地理标志强制登记不仅是对现行法律保护地理标志的直接违反,而且是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⑥第二,利用现有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建立新的制度更容易。⑦利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不仅是对这一私权的尊重,而且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利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惯例。(2)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共有30多个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由一个企业垄断。但地理标志毕竟不同于普通商标。商标的功能是使公众识别商品的生产者,从而区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地理标志将产地与其他类似产品区分开来。因此,在使用地理标志时,即使已注册为普通商标,也要注意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区别。例如,“青岛啤酒”是作为普通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提起“青岛”啤酒,人们自然会把这种啤酒的品质和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联系起来。换句话说,人们选择这种啤酒是因为它来自青岛。不过,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在上海生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然而,公司利用“青岛”商标做大市场的初衷往往难以实现。即使暂时能得到一个好的市场,长此以往,也将是一个危险的决定,无疑是饮鸩止渴。这是因为在非本地生产的产品上贴标签是对地理标志的滥用。地理标志在长期滥用后,会受到削弱,其识别性也不会像以前那么明显。多少年后,有多少人能将这种啤酒与青岛的特定地理环境联系起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普通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应该得到很好的利用,以保持这一标志铸造多少代的意义。一些企业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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