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部门或人民政府选定的协会以及企业(如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申请人应递交如下材料:
(一)相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分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领域的提议。
(二)相关地方政府创建申请部门或断定协会、企业当作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实资料,包含: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称号、种类、产地领域及地理特点的注解;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性及其和产地的自然要素与和人文要素之间关系的注解;
4.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包含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条件、加工设施的技术条件等);
5.产品的闻名度,产品生产、出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注解;
(四)打算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准则。
《商标法》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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