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中如何得到保护?
时间:2023-10-05 20:30:08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在商标中指的是商品的产地,而非实际生产地。如果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区,并且误导公众,那么该商标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然而,如果善意使用者已经取得了该商标的注册,那么该商标将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在商标中指的是商品的产地,而非实际生产地。如果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区,并且误导公众,那么该商标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然而,如果善意使用者已经取得了该商标的注册,那么该商标将继续有效。

商 标 法 对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与 善 意 使 用 者 的 权 益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为了保护地理标志,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首先,地理标志商标是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其次,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针对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可以继续有效。

总之,地理标志在我国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理标志商标是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同时,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针对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可以继续有效。总之,地理标志在我国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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