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与残疾人士之间的离婚事务时,无论是手续流程还是所要遵循的法则,均与正常人的离婚并无明显差别。
以下为您介绍两种主要的离婚途径:
首先,若你们双方能够在离婚事宜上达成共识,包括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方面的问题,那么你们双方可亲自携带相关证件(:
身份证件、户籍簿册、结婚证书以及载有详细信息的离婚协议)前往任何一方日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无法对上述议题达成共识的话,作为选择离婚的那一方(无论他或她是否是残疾人),皆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特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另外,若被告的居住地点与其通常居住地有所出入,那么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来进行审判可能更为妥当。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现实情况来判定你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碎不堪,若判定结果为肯定,则最终将作出离婚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7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