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走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国家限制出口或者依法征收关税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纳税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虚报或者隐瞒进出口货物价格征收税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逃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四)没收专门用于走私的货物、物品;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专用设备,不能没收的,没收或者责令拆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直接非法收购(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货物、物品的船舶和人员,购买或销售依法应纳税但无合法证件的货物。如何规避海关监管
海关法第82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付税款,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出入境管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纳税的物品;(二)销售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未经海关许可进境,缴纳应纳税款并报验有关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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