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你要坐牢吗?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三人以上死亡,他们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的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30多万元的数额并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法赔偿的数额。按照这一标准,直接财产损失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赔偿后损失远远超过30万元但不足30万元的,不构成本罪;
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驾驶的机动车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机构失效的;(四)明知驾驶的机动车无牌或者报废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调查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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