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20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哪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件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件以上的单位。(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件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件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照行为人吸收的全部资金计算。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及时清理吸收的资金,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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