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时间:2023-04-12 17:32:24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按照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1、一般侵权行为:致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2、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二、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行为的性质不同)

1、积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消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第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行为的人数不同)

1、单独侵权行为: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分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3、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2)主观的共同过错性。(3)行为的共同性。(4)结果的单一性。

4、共同加害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各个共同加害行为人须具有共同加害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各行为人之间应有共同过错。

5、共同危险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须实施了共同危险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事侵权行为要如何处理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处理民事侵权行为的方式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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