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父母送养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同意。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也是允许的。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是怎样的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先顺序的申请人具有排他效力,先排除后顺序,权力平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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