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申诉吗
管辖权异议案件不可以申诉,只能上诉。
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没有分歧,但对于移送管辖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涉及在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追加的被告是否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当允许追加的被告在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的目的就是诉讼的安定性,如果允许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无疑会影响诉讼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类似参加的性质。
三、关于管辖权异议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为了充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如诉讼成本问题、地方司法保护问题、司法腐败等问题)。当事人之所以对管辖权产生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原告方所选择的法院,可能会给他带来利益,包括程序利益也和实体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关于管辖权异议对异议权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收受案件的法院负有应当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的法定义务,而不论其异议是否有理;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对受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审查,最终以裁定书确定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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