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有,需要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时候。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同时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提出有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此类案件发生时,法院应按照法律程序对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做出最终裁定。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寄给谁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上诉状需要寄给原审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做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n(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n(二)涉外案件;\n(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n(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n(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n(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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