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和处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都应当排除。对于收集的物证和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予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问、使用暴力、威胁供述等)收集的证据中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依法予以排除。
【排除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若被告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排除证据申请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在提交排除证据申请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排除证据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若认为被告人提出的排除证据申请符合法定情形,应当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若未经法庭质证或者系伪造、变造的,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代理人的情形。若审判人员违反此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但证据的审查和处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审判。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但证据的审查和处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审判。同时,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若未经法庭质证或者系伪造、变造的,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代理人的情形。若审判人员违反此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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