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被害人财物能否得以追偿的问题,须依据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对于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牵连者而言,其追索资金的途径大致分为两种:
首先,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将涉案赃款进行了冻结和扣留,则可依照程序,由公安机关直接将款项返还给受害者,或者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再予以返还;
其次,若在刑事案件办理进程中未能挽回赃款赃物,受害者仍可另寻他径,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相关责任人偿还所欠款项。在此情况下,若赃款赃物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未能成功追回,便只能选择通过第二种方法来追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
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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