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河北。经批准辞职的职工,企业应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富余职工可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动时,应按规定向原企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及时掌握劳动力余缺信息,帮助企业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
被安置或调剂到其它单位的富余职工,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可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成批接受富余职工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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