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地补偿款分多少期发放给村民
依法订定并执行的征召、征收农民集体所有之土地区划时,须严格适应现有的法规要求给予充分的补偿与安置措施。
因此,任何有关征地赔偿及安置费用款项的支付需在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的三个月之内,以全额付款的方式完成,决不可进行分批支付。
若相关土地上的赔偿安置工作未得到充分落实,不得擅自强制使用该等集体土地。
对于那些无法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调整其他质量与数量相等的土地,供其继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分派至少70%的土地补偿款至这些农民手中。
然而,如果被征地的农民本人并不希望接受统一安置,那么该部分安置依筹费则必须全部下发给被安置者。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各种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必须严格根据时间节点,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出现克扣、侵占、截留以及挪作他用等行为。
对于任何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支付,或者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案例,有关机构都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1、一般来说,农民土地征用赔偿有五部分组成。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征地补偿款分多少期发放给村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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