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拟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说好等租赁期满后就交房,在租赁期满后因原承租人拒不腾房,导致房东不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给第三人,房东因逾期交房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可向原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
2、原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不得因为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相反应当继续按照原租金的标准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的,且新的租金高于原租金的,新租金减去原租金的差额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由原承租人赔偿,同时出租人对新承租人承担的交房不能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原承租人赔偿。
3、以侵权之诉起诉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还房屋并承担损失,应由原承租人承担的赔偿损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赔偿或侵权赔偿,同时租金不能免除,并且还要承担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一、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愿搬出怎么办
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出租方应提供符合租用功能的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除有约定外,出租方拒绝续约的,承租方理应退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如承租方在租赁关系终结后未及时腾退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类违约责任应包括但不限知于按原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房屋使用费等。其在租期结束后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亦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道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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