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从什么时候计算
时间:2023-02-17 19:42:33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另外死缓2年这个期间是一个特殊的刑期,具有不同于一般刑期的性质和意义。所以不能与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混淆。

一、死刑有可能变成无期吗?

死刑有可能变成无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死缓执行前先行羁押期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均不应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内。

二、量刑3个月需要坐牢吗

具体情况要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确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这样的话,实际服刑期不能少于3个月的一半.

包括刑期的起始计算日期与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刑期的折抵。中国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曰起计算,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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