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4-13 19:53:17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临时股东大会怎么召集、主持?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

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

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换言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的,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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