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是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关于记分周期内的满分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驾驶证记分周期最后一天
驾驶证记分周期是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开始,每隔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根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不管是什么时候,都不可以扣分。在实习期扣分,六分以下,到车管所去,安全学习和考试。六分到12分,延长实习期一年。12分以上重新学习驾驶证。驾驶证记分周期最后一天能扣分,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驾驶证记分周期的计算方法:
(一)记分周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假如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明年的1月4日是记分期。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東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
(三)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假如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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