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哪里登记
时间:2023-08-13 09:55:07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街居民科进行登记。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开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对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到街居民科进行登记;街居民科工作人员持本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申报;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本人不得随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申报,居民科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初步诊断意见具备鉴定条件的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并准备3张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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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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