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是什么?无非是扫地、拖地、洗菜、煮饭、洗碗、洗衣服、照顾小孩老人等等一系列与家庭日常相关的琐碎事务。
有些人固执地认为家务事必须由妻子来做,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这是人们自古以来沿袭的一种落后观念。
说白了,家务是一家人的事,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只不过女人承担着生育、哺乳等重任,在家务劳动中通常是承担较多的一方。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由丈夫做家务、带娃也是可以的,法律亦承认男性在家务劳动中的价值。
在此,借吉林延边这起“男子离婚获1.5万元经济补偿案”,来谈谈相关的法律问题。
01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请求经济补偿王女士和李先生经恋爱、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儿女双全,本是好事,然而婚后两人却总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撇下丈夫和子女,独自外出打工,两人分居生活期间,婚生子女主要由李先生照顾,随李先生共同生活,王女士对子女的照顾较少。
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
李先生虽同意离婚,但是他认为自己照顾孩子、做家务,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先生在照顾子女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王女士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王女士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应当给付李先生1.5万元经济补偿。
02离婚经济补偿数额如何确定?《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法条规定,首先我们要想一个问题,离婚经济补偿究竟在补偿什么?难以衡量的家务劳动的价值是一方面,更关键的是个人发展机会的丧失。
由此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时,非常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即负担较多义务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程度。
照顾子女、老人,做家务,看似简单琐碎,却会耗尽一个人的精力、时间。
而夫妻一方之所以甘愿放弃事业的发展前景,投身于家务劳动中,是因为相信以对方的收入、能力足以撑起这个家,或者像上述案例中那样,因感情不和分居无奈而为之。
不管怎样,由此带来的是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事业发展上的迟滞、受阻,因此另一方应当对此进行补偿。
除此之外,法院还会着重考虑负担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需要耗费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
结合司法实践,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通常在1~5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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