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进行诉前调解,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一、婚姻纠纷调解在哪里
婚姻纠纷的调解,一般在双方都认可的有威望的长辈、亲友、或者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部门,婚姻纠纷调解一般是劝和好,也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调解离婚。法院审理婚姻案件,调解也是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
军人离婚手续规定如下:
1、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部队可以要求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规定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在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时,配偶为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军人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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