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行使是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具体分析:
1、相对人为善意的合同是有效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即合同相对人主观上不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行为超出权限,合同有效。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必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相对人为恶意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合同对方主观上是恶意的,即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则该合同为待定合同。公司追认签订的合同的,合同有效;公司在合理时间内追认合同或者明确不承认合同效力的,合同无效。
三、不当得利的利应该怎么返还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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