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审批建设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临时使用期满拒不归还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退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如果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拆除。如果不配合已经构成刑事责任的,可以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
颁布时间:2002-4-13
失效时间: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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