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或者侵犯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第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二是侵犯隐私权的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个空间领域,一种秘密状态。隐私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监视、侵入、公布、扰乱和干预。三是侵犯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指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四是侵犯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犯隐私的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以归类为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姓名、肖像、地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生活和平;(3)非法跟踪他人,监控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自拍摄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本人许可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下拆除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公开他们;(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开;(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者调查、公布其;(8)向社会公布他人婚外性生活;(9)泄露公民个人材料或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秘密。
民法典怎么规定的自然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不得偷窥、偷拍、窃听他人的隐私,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
本条中,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按照此法条,如果遇到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侵害情形的,你可以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2、自然人的“私事”严禁他人干扰
“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也就是说,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也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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