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了隐私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特征。隐私信息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符合“私密“特征的信息属于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即,属于隐私信息的,应当首先按照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进行保护。
民法典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夫妻是属于自然人,所以夫妻之间享有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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