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中止审理的法定时间并无明确时间限定,对中止审理的情形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中,自诉人和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被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人逃跑,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判。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果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区别
刑事案件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在于: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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