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单内容包括双方对保险标的的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附注条件等。保险单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可采用预约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形式简化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对保险标的的说明,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存放地点或状态、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等事项的说明。(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承担责任和不予承担的责任等。(3)附注条件,指保险条款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以及保单变更、转让和注销等事项。保险单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简化形式,还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由谁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章或者盖章,并经保险人盖章后生效。因此,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订,并经保险人盖章后生效。
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订,并经保险人盖章后生效。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为简化形式,还可以采用预约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章或者盖章,并经保险人盖章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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