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要公布
时间:2023-05-08 11:14:20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要公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支机构及其总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分支机构和总行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中国保监会公布。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即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当然在我国也有这种分布)。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汽车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等;在人寿保险中,一般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的教科书将责任保险分为三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而责任保险在本质上仍然是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你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保险形式。比如,现行的汽车交通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在保险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保险。根据是否盈利,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由国家或者给予补贴,比如农业保险现在我们说公司买社保。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保险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投保并分担风险的保险。例如,保险公司承保一个大项目。为了转嫁风险,它将一部分保险给B保险公司,另一部分是再保险。

此外,还有教科书根据被保险人将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个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团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有两项以上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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