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申请是否可以取消
一般不确定,但极少数情况下可以取消
工伤保险规定第19条接受工伤鉴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检查需要,可以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认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企业提供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在特殊情况下,,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划分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鉴定。
第二十三条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鉴定标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因工负伤或者因工负伤的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伤残鉴定标准),伤残后职业病。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评估标准的人士均丧失工作能力;他们大部分在五至六年级丧失工作能力;7至10年级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伤残福利的确定和受伤员工的安置主要依据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评估——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分类》)评定的伤残等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本标准引用和协调的国家文件、医疗技术标准及相关伤残评估标准包括:伤残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估标准、,etc
相关部门在丧失大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在医疗方面进行的鉴定和评估。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lba.com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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