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何规定
时间:2023-05-06 21:44:47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甲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蒸熊掌”(价格为500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声张快速将其消灭干净。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2.他方受有损失。例如: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甲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乙受有损失,甲获得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甲应该返还乙的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律师补充:

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1.原物返还。如果得利方在受损方获得的不当利益是有形物,且在返还时原物存在,则在返还时原则上应原物返还。

2.金钱偿还。这种情况是在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者不存在原物时采用的返还方式。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不当得利是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

当发生不法侵害他人权益,而有超过损失或客观价值额的获益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法管理他人事务所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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