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5-07 05:50:38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申请仲裁;

(6)申请支付令;

(7)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8)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10)申请强制执行;

(11)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2)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3)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一、债权人转移债权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3、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司法机关。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在受理时进行认定,如果诉讼期限届满的,那么是中可以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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