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普通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特征
普通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一)普通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普通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二)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三)普通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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