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相关案件,承租人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其要求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为: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不低于第三人。
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该房屋时,应该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此时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应该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与承租人订立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不知房屋已经出租而善意购买房屋,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只有在承租人确有行使该权利的意思,且提供与买受人同等的交易条件时,才谈得上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问题。经法院审查房屋买卖已经过户且买受人为善意,驳回承租人的诉请后,承租人才能以出租人为被告提起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之诉。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类推适用除斥期间1年的期限,如果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自出卖人出卖房屋届满1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归于消灭。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使得承租人无法购买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遭到侵害而诉求损害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同等条件”购买租赁物的能力,这也应是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损害赔偿的共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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