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抗辩与善意取得有何区别。票据抗辩中止的发生是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正手之间存在抗辩为前提的。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正手之间没有抗辩,则无需适用票据抗辩中止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必须以持票人的前背书人无权转让票据或者权利存在瑕疵为前提。如果持票人的前背书人有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者该权利是完整的,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合法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因此没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空间。票据抗辩中止的构成,只需要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其前背书人之间存在抗辩。至于他是否疏忽大意,没必要问。至于票据的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之一是被取得人无权将票据转让给上一方,也没有重大过失
牺牲的对象不同。票据抗辩的中止是指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或持票人的正手抗辩对抗持票人。因此,票据抗辩权的切断牺牲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使得可以拒绝履行的票据债务仍然必须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属于权利的归属。当持票人的正手不是物权人时,善意取得的适用保护了善意转让的持票人,使其丧失了原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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