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的区别是:
善意第三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二、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三、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的情形
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的情形是不动产还未办理登记,动产还没有交付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n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n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n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n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n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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