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一旦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便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而善意取得则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可见,在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方面,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的,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公信原则通过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以保护登记的权利人,具有强化登记效力的作用;善意取得尽管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但并不具有推定功能,它主要保护的是依赖利益。
第二、公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即对依赖登记而交易的当事人的保护,因此,适用公信原则将导致交易有效;但善意取得要保护相对人,适用该原则,将导致所有权即时取得。
第三、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而公信原则适用的前提仍然是有权处分。因为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能推定其为合法所有人,其做出的处分均为有权处分。
第四、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同。公信是指第三人信赖登记,因此第三人的善意的判断比较简单。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而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信赖处分人在处分时是有权处分的,必须在事后根据各种因素具体判断,善意的判断更为复杂。例如,在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时,要考虑出让的价格、交易的环境等,但这些因素一般在公信原则的适用中并不考虑。
第五、是否区分造成真实权利人与处分人不一致的原因上不同。从许多国家的民法来看,善意取得中往往要区分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即占有委托物(如租赁物、借用物)与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前者适用善意取得,而后者则不适用;但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却不问造成登记簿上的记载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而一视同仁地对那些信赖登记簿的人给予保护。
第六、主体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无非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无权处分人、第三人与原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常常涉及的是四方法律关系:无权处分人、第三人、原所有权人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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