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子女教育支出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中进行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每个子女每月可享受1000元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每月定额400元扣除,大病医疗按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扣除,住房租金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可按定额标准进行扣除。这些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个人所得税中的子女教育支出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中进行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具体介绍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4、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定额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属于哪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女教育支出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范畴。根据该法第六条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因此,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支出,属于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范畴,每个子女每月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些扣除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中进行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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