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费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每个子女每月定额1000元,第二种是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费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每个子女每月定额1000元,第二种是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法两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之一。然而,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方法,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方法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时,每年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为12000元。这种说法的依据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时,每年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为12000元。
第二种说法认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方法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和在职场上继续接受教育时,每年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为8000元。这种说法的依据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和在职场上继续接受教育时,每年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为8000元。
可以看出,这两种说法在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应仔细了解并确认所适用的计算方法。否则,就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未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费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每个子女每月定额1000元,第二种是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纳税人应仔细了解并确认所适用的计算方法,以免未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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