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重新鉴定申请须遵循如下原则:
1、作为申请人必须是医疗纠纷相关当事人或是其合法授权的代表人;
2、该申请必须是因为对由本地医学协会所提供的初次鉴定结果表示不满而提出的,其中“不满”的范围可以涵盖对事实真相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鉴定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等多个方面;
3、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之日起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提出申请;
4、申请必须递交至负责送达初次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费用承担方:通常情况下,重新鉴定的费用将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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