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8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问;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转让的法律特征
第一,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原所有人与新的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双方若违背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这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按照民法原理,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合同因缺乏形式要件就不能成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第三,房地产转让合同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房地产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它是指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二)房地产赠与合同,即规定赠与人将房地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合同;
(三)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有:以房地产价格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以房地产抵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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