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不动产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住房建设项目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开发用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已竣工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第二,下列哪些财产不得转让:(一)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二)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裁定,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的;
(五)所有权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3)不动产转让的注意事项:(一)无合法产权证书,或者被注销、吊销;(二)权属发生争议,正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理中;(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转让的(四)未经房地产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与产权内容不一致。四、如何转让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的合法证件、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七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实地调查评估。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任何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申请转让和变更登记,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的,该房地产的转让、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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