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如下: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拍卖的程序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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