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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处分抵押物价款的清偿顺序

2021-02-14 1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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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向债权人承担偿付责任;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债权人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和赔偿金等; (3)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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