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对于立功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情节酌情减轻、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立功的认定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和第71条规定,立功表现是犯罪分子自首后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亦是服刑罪犯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33条规定,立功表现亦是劳改机关对罪犯予以行政性奖励的依据之一。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服刑罪犯: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减刑。此外,对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在服刑的过程中,存在立功情节,是可以有效减轻处罚的一种手段,但对于立功的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定,必须在符合立功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立功减刑的相关程序,一般可以由监护向检察机关提出,并通过审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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