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一般是30天,具体如下:
1、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知被代理人追认的,那么可以督促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
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
什么效力待定合同
民法典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有: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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